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的政策。
政策概述: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的政策。
支持力度: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申报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上海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申报程序:
纳税人申请——>各区综合业务窗口受理审核——>税政部门审核——>回复各区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审核结果告之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