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城市联动、公平正义的准则,充分发挥金融政策的支持作用和撬动效应,使符合发展方向、有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潜质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库,从而培养和提升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城市联动、公平正义”的准则,充分发挥金融政策的支持作用和撬动效应,使符合发展方向、有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潜质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库,从而培养和提升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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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账单。
通常会计处理为: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专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定计入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注: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属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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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条件
(-)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 -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着作权(不含商标)等1I类知识产 权不少于3件;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之一: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 -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
(八) 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